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禁止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理,每处并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