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审定的位置、规格和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改变广告设施的功能。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完整、美观、安全,对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