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禁止在户外设置经营性条幅、标语、气球、彩旗、充气式设施等广告设施;禁止在户外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广告物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