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