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临街建筑物容貌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装饰应当与周围建筑物及环境保持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