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临街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确保建筑物外观及阳台、窗户、楼顶的整洁、美观,及时清洗外墙污迹、铁锈,对有碍市容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应当及时修整或者拆除。未及时修整或者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房顶搭棚、设架或者堆放杂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清理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责令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