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未经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挖城市道路。禁止将开挖城市道路、维修管道或者清疏排水管道、沟渠所产生的余泥、污物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