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未经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挖城市道路。

禁止将开挖城市道路、维修管道或者清疏排水管道、沟渠所产生的余泥、污物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