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对原有的不符合要求的架空管线,设置者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拆除;拒不拆除的,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拆除。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架设管线或者晾晒衣服、物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管线。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并可以没收管线、衣服和物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