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以前条所列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并加以披露、使用或者转让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返还与技术秘密有关的资料和设备,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