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明知或者应知是违约披露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技术秘密,受让、使用或者再向他人披露该技术秘密的,其转让协议无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封存与技术秘密有关的设备和资料,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