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以欺诈、盗窃、利诱、胁迫、贿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害,返还与技术秘密有关的资料和设备,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