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三章 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第十七条有效企业员工或者业务相关人应当保守其所知悉的企业技术秘密。企业有权要求员工或者业务相关人保守企业技术秘密。企业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公布保密制度、发放保密费等方式向员工提出保密要求。员工和业务相关人向企业作出保密承诺且企业接受的,视为保密协议成立。本条例所称业务相关人,包括与企业有业务往来关系需要知悉技术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