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三章 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二)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三)未经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同意,不得使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