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

(三)未经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同意,不得使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