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律师惩戒委员会认为应当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停止执业三至十二个月处分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律师惩戒委员会认为应当给予停止执业两年、吊销执业证书处分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