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七章 惩戒与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被撤销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律师,五年内不得成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个人律师事务所被撤销的,不得重新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五年内不得从事律师业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