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被撤销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律师,五年内不得成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个人律师事务所被撤销的,不得重新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五年内不得从事律师业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