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律师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律师对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律师对委托人提供的不希望公开的案情应当保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律师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应当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活动,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

(四)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委托约定之外的报酬或者其他费用;

(五)律师在执行职务时,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式和手段影响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对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决;

(六)律师参加诉讼时,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

(七)律师应当接受市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