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律师不得担任同一民事、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师不得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被告人的辩护人。

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另一方的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在与本事务所的委托人有利害冲突的案件中担任另一方的代理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