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律师以代理人身份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或者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时,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专用介绍信,有权向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摘录、复制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