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复制本案案卷和有关材料;
(二)就本案事实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三)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独会见和通信;
(四)出席法庭辩护;
(五)如果被告人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中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有权向法庭陈述侵害事实,出具证据材料;
(六)依法获得本案法律文书的副本,复制庭审活动的有关材料;
(七)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在法定结案的时间内推迟开庭时间;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