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企业和组织在特区参与诉讼活动,需要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办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