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第三十条有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原因之一予以终止的,由市律师协会注销登录,并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律师事务所申请解散,并经原批准机关核准的;(二)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三)被宣告破产的;(四)因机构分立、人员变动导致该所已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五)其他原因。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应当进行清算。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