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第三十一条有效经年审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被终止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由市律师协会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