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第二十五条有效律师事务所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形式;(二)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承办业务;(三)制定分配方案;(四)聘用、辞退律师及辅助人员;管理和处分本所财产;(六)其他应当由律师事务所行使的职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