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律师事务所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形式;

(二)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承办业务;

(三)制定分配方案;

(四)聘用、辞退律师及辅助人员;

管理和处分本所财产;

(六)其他应当由律师事务所行使的职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