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第二十六条有效法人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设主任一名,主持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律师事务所可以设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法人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副主任的产生与免职,由该所全体律师会议决定。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副主任的产生与免职,按照该所制定的章程办理。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副主任的产生与免职,应当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律师协会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