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法人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设主任一名,主持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律师事务所可以设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法人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副主任的产生与免职,由该所全体律师会议决定。

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副主任的产生与免职,按照该所制定的章程办理。

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副主任的产生与免职,应当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律师协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