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第二十四条有效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在外地设立分所的,应当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市设立分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