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在外地设立分所的,应当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市设立分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