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设立法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律师工作经历的执业律师;

(二)有事业编制;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不少于十万元人民币的开办经费。

法人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