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第十八条有效设立法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律师工作经历的执业律师;(二)有事业编制;(三)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四)有不少于十万元人民币的开办经费。法人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