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可以在不影响口岸、检查站安全畅通及区域环境的前提下,经口岸部门同意,合理利用口岸、检查站的物业资源,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