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口岸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查验业务需要,将物业分配给口岸、检查站有关单位使用,并发给使用单位物业使用证。

口岸、检查站物业使用证的内容包括: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用途、现状;物业使用单位的名称、权利、义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