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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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条

有效

口岸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对物业的分配进行必要的调整:

(一)口岸、检查站查验方式发生变化;

(二)口岸、检查站整体规划建设需要。

口岸、检查站有关单位应当服从调配,并按照规定及时更换物业使用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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