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所称口岸,是指供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出入境的特定区域。

本规定所称检查站,是指供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进出特区管理线的特定区域。

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口岸、检查站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查验场所、办公业务用房、公共场地及相配套的设施设备。

本规定所称查验现场,是指用于即时办理通关业务手续的特定场地。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