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陆路口岸(以下简称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以下简称检查站)物业管理,有利于口岸、检查站的安全畅通,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维护口岸、检查站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