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口岸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经有关部门委托,由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