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口岸部门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在口岸、检查站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