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口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擅自改变口岸、检查站物业用途的,口岸部门可以收回该物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