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口岸、检查站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占用绿化地带;

(二)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棚等公用设施;

(三)乱抛垃圾、杂物;

(四)乱搭建、乱堆放、乱开挖等;

(五)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六)损毁建筑物;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