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口岸、检查站有关单位使用物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物业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结构和外观;

(二)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任何建筑物;

(三)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用途,不得出租、转让物业或者将公共场地占为己用;

(四)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五)不得违反规定接装水电线路和燃气管道;

(六)不得擅自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七)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安全的活动;

(八)不得侵害其他单位的正当权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