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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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扣减见义勇为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进行批评,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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