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贿赂、私自接触投标人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的,没收其收受的财物,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评标资格,禁止参加任何招标工程的评标。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