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该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四)投标人的投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设有标底时,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标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根据前款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招标。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