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函未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印章的;

(三)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