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者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