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招标第三十条有效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一次发包工程造价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得少于十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