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根据需要,可以由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及其环境、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送达所有投标人,同时报住房建设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