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工前不申请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开工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