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三章 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