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应当委托监理而未委托的,处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而未招标或者虚假招标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监理评标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等级的单位监理的,处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五千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拨付工程款的,处一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