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实施监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承建商及有关单位的任何指令均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建设单位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