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监理的主管部门,对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区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其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