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